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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2

概要: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

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市监办发〔2020〕8号)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进一步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充分调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监管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局2020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6日

 

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优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进一步提高专用标志使用效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主体应当是该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以下简称“产地生产者”)。

第四条 产地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所在县(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县(区、市)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近2年,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第五条 县(区、市)局对产地生产者提交的申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并出具核验报告。将申请材料齐全、核查结果合格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上报所在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设区市局”),并附以下材料:

(一)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请示。

(二)县(区、市)局出具的核验报告。

(三)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情况汇总表。

(四)专用标志首次被申请使用,应附该产品技术标准。

对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初核内容包括:产品是否产自特定保护范围,申请人生产资质、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许可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

第六条 所在设区市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报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不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县(区、市)局转告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产地生产者应是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市场主体,如是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涉及食品生产的必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包括贸易公司、电子商务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性机构。

(二)完整性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汇总表、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核验报告、检验报告、产品技术标准是否齐全、完整。

(三)一致性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中信息是否准确一致。

(四)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近2年具有资质(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检查其内容是否符合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公告中要求的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

(五)信用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受行政处罚情况、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失信名单等方面信息。对存在上述问题的申请人,待信用修复后,再行申报。

第七条 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直管县(市)局”)参照第五、六条相关规定,开展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初核和初步审查工作,申报材料直报省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第八条 省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具体承担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审核合格的,在省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并在省局网站发布《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核准相关申请人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对审核不合格或公示期间存在较大异议的,省局应当向产品所在地设区市局下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具体理由,对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进一步补正。审查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核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相关资料,由省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在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同步更新。

第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产地生产者,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6个月内,向所在县(区、市)局提出变更申请,按照专用标志使用审核批准程序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二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局取消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

(二)2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产品抽查不合格,整改仍不合格的;

(五)企业已经注销或被吊销的;

(六)其他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

第十三条 严格专用标志贴标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和溯源台账,防止滥用或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专用标志使用监管力度,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监管方式。对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及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注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将一定比例的专用标志使用对象纳入监督抽查目录。要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建立健全跨区域地理标志产品监管协作机制。

第十六条 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按照“一品一档”要求,建立属地地理标志产品和专用标志使用信息数据库,内容包括:

(一)产品保护申请资料、受理公告、批准公告。

(二)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资料、核准公告、注销公告。

(三)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溯源台账。

(四)发布实施的产品技术标准,当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管理规范等。

(五)日常监督检查报告,年度总结报告。

(六)相关新闻宣传报道文字图片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新获批地理标志产品建档工作1个月内完成。

第十八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设区市局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监管及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报送省局;省局次年1月初,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本省上年度相关情况。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取得的成效。包括地理标志产品总量和增量,专用标志使用企业的总量和增量,专用标志印刷的总量和增量,地理标志产品经济效益分析,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的贡献。

(二)采取的措施。包括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技术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情况,执法查处、宣传推广、新闻发布维权行动等。

(三)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工作建议。

(四)取得成效的典型产品及其典型案例等。

第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辖区内专用标志使用和监管信息报送工作。鼓励专用标志使用和日常监管信息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产品名称:

申请人名称: (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县(区、市)管理机构: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制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填表单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内容

产品名称

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生产规模□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产地市场

监管部门单位名称

地址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申请人及

产品情况

简介

随附:1.由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产地核验报告;

2.检验报告。

填 报 说 明

1.申请人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需填写《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供由产品所在地县(区、市)局出具的产地核验报告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本表格所称大中小微企业,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的划分标准。

3.产品所在地县(区、市)局填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汇总表》。

4.产品所在地县(区、市)局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汇总表》,报设区市局初步审查【省直管县(市)局自行审查】。

5.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局向省局出具审查意见,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汇总表》报省局。

6.通讯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3号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邮政编码:230051

附件2

××县(区、市)市场监管局文件

关于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人名单的请示

××市市场监管局:

我县××系××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范围内生产者,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规定,现××自愿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经我局审查同意,现将申请人名单及申报材料转呈你局,请予审核(申请材料附后)。

附件:申请材料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核验报告

省市场监管局:

××系××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范围内生产者,具有生产资质、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许可等,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均产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范围内,符合××标准(标准名和标准号)的规定,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为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附后)。年产量 (产量),年产值 (元)。

专此报告。

××县市场监管局(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汇总表(盖章)

序号产品名称申请人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人代表商标联系电话是否首批

1

2

附件5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告

第×××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生产×××等××个产品的××等(名单见附件),分别向产品所在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经我局审核合格,现予以核准登记。自即日起核准上述××等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特此公告。

附件:××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人名单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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